ST证通索赔案持续推进 受损股民仍可索赔

shensu 3小时前 阅读数 4 #热点

  近日,备受关注投资者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:ST证通(维权),证券代码:002197)证券虚假陈述案持续推进,原告代理人之一、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(证号:13301200210145176)表示我们已代理部分股民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,后续股民仍可依法索赔。(厉健律师专栏)

  案情回溯,2024年11月29日,ST证通发布《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》。公告显示,深圳证监局查明:2015年,证通电子收购广州云硕70%股权,将广州云硕纳入合并报表范围。2017年10月17日至12月4日,广州云硕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紫晶存储)签订6份采购合同,约定向紫晶存储采购存储设备、管理软件产品,合同金额合计2,177.4万元(单位人民币,下同)。2017年11月1日、2018年8月23日,广州云硕分别与北京一点互联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北京一点)签订销售合同,约定将紫晶存储相应货物销售给北京一点,合同金额合计2,648.14万元。上述采购、销售业务涉及的货物未真实交付,不具有商业实质。

  通过虚构上述业务,广州云硕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7,641,509.43元,虚增营业成本12,564,102.56元,虚增利润5,077,406.87元;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6,886,194.69元,虚增营业成本6,046,153.86元,虚增利润840,040.83元。广州云硕上述行为导致证通电子2017年、2019年利润总额分别虚增5,077,406.87元、840,040.83元,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.78%、12.52%。证通电子2017年、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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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21年11月29日,证通电子披露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》,该文件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。证通电子上述2021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。

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,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,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,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、佣金和印花税损失。

  厉健律师表示,根据司法解释,暂定:一、在2018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29日期间买入ST证通股票,并在2024年5月29日收盘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索赔。二、在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证通股票,并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还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索赔。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。(ST证通维权入口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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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、股票对账单(2018年4月1日至今)、联系方式等。

  (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。厉健律师,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、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,2009年荣获“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”称号。2003年至今,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,成效显著。其中,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“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”,投资者诉祥源文化、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,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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